3.8 地基基础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2012
3.0.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前,应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进行鉴定。
3.0.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验算地基承载力;
      2 应计算地基变形;
      3 应验算基础抗弯、抗剪、抗冲切承载力;
      4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物地基基础加固,以及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基础埋深大于既有建筑基础埋深并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3.0.8 加固后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使用年限,应满足加固后的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3.0.9 纠倾加固、移位加固、托换加固施工过程应设置现场监测系统,监测纠倾变位、移位变位和结构的变形。
3.0.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5.3.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建筑物相邻柱基的沉降差、局部倾斜、整体倾斜值的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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